药店配药致死,是“非法行医”还是“用药疏忽”?
一个12岁的女孩,因为感冒去药店买药。店员配了药,她死了。
吉林的吕嘉琪,死因是急性心力衰竭。鉴定报告里提到一种药叫咳必清,也就是枸橼酸喷托维林,报告说这个药“对死亡起促进作用”。
官方现在的认定是:暂时不足以认定非法行医。药店拟被罚23万。两年前这家药店就因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罚过5万。罚完继续干,出了事还不算非法行医。
这件事最荒唐的地方不是用错药,而是那个配药的人,根本没有开药的资格。
药店不是诊所,店员不是医生。但你去中国的很多药店看看,店员问你几句症状,转身就给你配一堆药——感冒冲剂、头孢、止咳糖浆、咳必清,打包带走。这个过程和医生问诊开方有什么区别?唯一的区别是,药店那张营业执照上写的是“零售”,不是“诊疗”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卖药和看病之间的边界,在柜台后面早就消失了。
咳必清这种止咳药,12岁孩子能不能用?有没有剂量上限?有没有禁忌症?这些问题本来应该由医生来判断。但药店的店员靠的是“习惯”——卖药的人习惯了多问两句然后直接配,买药的人习惯了图省事不去医院。双方都没觉得有问题。因为太多药店都这么干,太多年了。
监管呢?卫健部门管诊疗行为,但药店不是医疗机构,他们管不到细处。市场监管只管药品本身合不合规,至于谁给谁开的、有没有越界,基本上查不过来。就算查出来,换个地方继续开店。
家属质疑非法行医,这个质疑切到了要害。一个没有医师资格证的人,在药店看症状、配药、收钱——这和街边无证行医有多大区别?区别只在于它有营业执照。但营业执照是卖药的,不是看病的。法律上这个界限很清楚,实际中却模糊得像一滩烂泥。
23万这条新闻。按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,这个数字不算轻。但在家属眼里,这是一个人命的价钱。罚得轻,不一定是执法者故意偏袒,而是法律本身对这类行为的定性就低。非法行医罪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刑,还得证明你明知不能为而为之。这个证明难度极高,所以最后落下来的往往就是一笔罚单。
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,是整个链条里没有人觉得“让药店店员配药”这件事本身有多危险。家长不知道,药店里的人未必真知道。卖和买之间,习惯覆盖了规则。规则输给了惯性。一条命就这样没了。
不该发生的。一个12岁的孩子,不该因为一次普通感冒,就走进一个根本不具备诊疗资质的环节,然后死掉。